故意伤害他人遭重判 上诉辩护有力获缓刑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16-03-21 08:18) 点击:443 |
作者:唐舒翔律师 案情回顾: 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因同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扣留,为营救同事与受害人发生扭打,致受害人重伤。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南京市高淳区人民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,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《(2012)高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》,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。被告人李某李某不服,委托唐舒翔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 辩护意见: 接受委托后,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卷,调查取证,多次会见被告人,综合分析了本案全部证据,很快找到了案件上诉的切入点。根据事实和法律,综合整个案情和证据,庭前与法院充分交换意见,庭上据法力争,提出被告人从轻、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相关事实和证据。律师认为,本案一审法院量刑过重,应当减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 判决结果: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采纳了律师提出的从轻、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。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减刑七个月,并适用缓刑。2012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《(2012)宁刑终字第114号判决书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,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全部采纳,免除了被告人牢狱之灾。 李某从看守所出来后紧握着律师的手说,没有你的精心辩护,我这牢还得继续坐下去。听了当事人的这番话,我心里感到十分欣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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