毁坏财物法不容情 巧妙取证免除牢狱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16-03-21 08:15) 点击:428 |
作者:唐舒翔律师 一、案情简介 2014年10年22日晚,被告人江某、马某、程某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并动手,江某等人感觉自己吃亏了,电话纠集葛某、翟某、伍某来帮助。众人一起将对方的一辆豪车用砖头、自行车等工具砸坏,造成被害人车辆严重损坏,被害人报警后致案发。经鉴定,被害人车辆损坏属于损失巨大,2015年8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(2015)520号起诉书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要求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江某等人的刑事责任。 二、律师意见 案发后,葛某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唐舒翔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。接受委托后,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,向被告人了解了案情,分析研究了整个案件后,律师通过巧妙调查取证,取得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力证据。公诉与审理阶段,律师充分与承办检察官和法官交换了案件的意见。开庭时,辩护律师通过法庭调查、举证质证,法律辩论,依法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从轻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检察机关在庭上对律师的辨护意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。 三、法院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,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。2015年9月30日以(2015)鼓刑初字第280号判决书,判决江某、马某、翟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判决葛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并适用缓刑,免除了葛某的一年多牢狱生活,宣判后,葛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,承办律师也十分欣慰。 四、律师感言 刑事辩护要针对个案的情况,从专业角度认真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。在掌握全部案情后,在法律范围内,律师要大胆行使《刑事诉讼法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,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,从而让被告人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于法有据。本案正是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,举证质证,才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,免除了被告人的牢狱之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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